财综[2010]654号颁布时间:2010-06-07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除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越权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规定,我省从2009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按照财综[2010]32号要求,认真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清理登记。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审核、汇总工作。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均应按照财综[2010]32号要求,填制、报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直部门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规范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省直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县级财政局、物价局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工作总结,连同《市(县、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并附电子文档。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工作总结,汇总的《市(县、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随文附电子文档。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适时组织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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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省直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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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___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