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2009]87号颁布时间:2009-10-29
厅管各协会、学会、研究会:
为规范厅管各协会、学会、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2009年10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告厅综合计划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厅管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厅管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社团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社团财务人员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厅管社团的主办会计工作。
第三条 厅管社团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办理本社团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厅管各社团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为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五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厅管社团财务人员负责本社团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所有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社团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和使用范围,现金收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不准用“白条”顶库。
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各厅管社团应编制年度经费收支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厅综计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规范厅管社团财务收入管理。
(一)社团的会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会费收取标准。社团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社团章程规定,其制定或修改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厅综计处备案。
(三)经费收入等属政府指导的,需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规范社团财务支出管理。
(一)社团会费和各项经营性收入,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实行社团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销制度。各项支出报销费用,经各社团主办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再报社团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报销。
第十一条 加强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各厅管社团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取得的经营性收入需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各厅管社团收取会费,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团会费收据。严格区分会费收据和经营性收款税务发票的适用范围,不得混淆用途、混合使用;各厅管社团对领取、发出、收回的票据,要认真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会费票据及时交回厅综计处核销。
第十二条 加强社团资产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账簿、台账、使用管理等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购置性支出,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以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登记入账。
(二)单件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事先书面报厅综计处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单件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社团法人代表召开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形式等),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厅批准后办理。对应进行评估的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及处置结果应在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四)自行终止或社团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团,在厅综计处会有关处室的监督下,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决定,报厅批准后办理。在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平调、挪用或私分资产。
第十三条 建立厅管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必须做到账、钱分管。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银行印鉴、票据必须分别保管,领交票据应有完整的记录登记。
(二)根据国家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的规定,各社团聘任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程序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交接的具体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或移交人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移交人编制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同时签名盖章,并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监交人一般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建立厅管社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时,各厅管社团须进行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以及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意见,与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厅综计处。
第十六条 建立厅管社团财务报告制度。各厅管社团须每年3月底前向厅综计处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明细及其说明。真实、全面地反映收费(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金额)以及使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实行厅管社团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离任的社团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由厅综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厅综计处会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对社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各厅管社团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以权谋私、化公为私、铺张浪费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厅综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