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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80号颁布时间:2007-11-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政秘[2007]75号)下达的目标任务,予以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皖政秘[2007]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33号)规定,对完成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统计局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8年2月底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2007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07]33号文件规定,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统计局提供完成25项工作任务的有关数据。 
  (2)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政府工作评议情况、各市政府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综治办分别提供各市政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计划生育、特大事故和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3.全面综合考核。以省统计局提供各市政府2007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目标任务得分为基础,结合推进工作落实情况和省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按有该项承办工作任务市政府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皖政秘[2007]75号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完成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8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 
  (2)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评议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省直效能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效能建设工作得分情况。 
  3.全面综合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2007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得分、效能建设工作得分为基础,结合推进工作落实情况和省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任务的单位,按有该项承办任务单位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考核结果的审定 
  (一)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不组织考核组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复核情况,省政府督查室可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全面综合考核情况,报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受到国务院表彰或省政府认为其在年度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市政府或省直单位,可授予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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