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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
财办[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1-04
2001年1月4日 财办[2001]13号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是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推进依法理财、 民主理财的重要环节;是宣传财政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的重 要方面;是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改进财政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质量和水平 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有效地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经财政厅党组研 究决定,特建立本制度。 一、原则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 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态度要诚恳,接待要热情,接谈要耐心,工作要 认真,方法要得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 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把人大代表和 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财政工作的动力。 二、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从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 中聘请部分代表和委员建立固定联系。人员范围:兼顾农、科、教、卫、工商管理、 经济界及民主党派人士,考虑代表面。 2、各市地财政局也要从本地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固定联 系。 三、联系内容 1、定期寄送文件资料。省财政厅将定期向固定联系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寄送 财税专著、《安徽财政信息》、财政工作简报、部分《送阅材料》、财政报刊杂志 (《中国财经报》、《安徽财会》、《安徽财政研究》、《安徽会计研究》、《安徽 地税》等)、会计材料等。 2、定期给固定联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函,征询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3、组织召开座谈会。每年召开两次固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 下半年各一次),通报财政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和委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 办活动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联络处,省政协经济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新闻 单位列席。如遇特殊情况,增加会议次数。 4、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财政工作调研。对全省性的财政专项调研活动, 根据情况,不定期地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5、组织专门的考察、视察活动。对各地财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工作视察,推进财政工作的开展;在组 织对外省市财政工作学习、考察时,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促进我省财政改革和发展。 四、承办部门 省财政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由财政厅办公室负责,落实专人具体承 办。各市地财政部门办公室也要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并同省财政厅办公室保持联系。 五、建议办理 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办公室要负责登记、整理,并提出分 办方案,呈送厅领导审批后,将意见、建议落实到有关处室单位或有关市地财政局办 理。 2、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一般意见和建议应在1个月内办结。 3、厅办公室负责催办,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落实工作的督查, 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得到及时的回复,保证每一件建议得到认真办理。 每年座谈会期间,向代表、委员报告反馈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稿,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 字后送厅办公室,办公室报厅领导签发后,按统一的答复格式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5、各市地在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也 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办公室备案。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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