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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1]341号
颁布时间:2001-04-11
2001年4月11日 财建[2001]341号 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财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0]756号)有关规定,现将生猪预购定金财务 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帐停息金额及期限。根据财政部汇审的1987年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以 下简称“食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1988年至1995年各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核定你市食品企业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及新增利息为 万元 (详见附表一),其中: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 万元,1988年至19 95年新增利息 万元。上述生猪预购定金贷款及其新增利息,从1998年 12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实行停息挂帐。 二、挂帐本息处理。上述核定的挂帐本息由中央财政补贴,从2000年开始, 中央财政在3年内分别按40%、30%和30%的比例,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财 政局。 三、拨补办法。各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 内直接拨付给食品企业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承贷的银行;承贷银行加数调减食品 企业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食品企业相应减少归还的有关银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上述规定,随文下达你市2000年消化食品企业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挂 帐本息补贴指标 万元,列入你市:"其他政策性补贴支出"预算科目,并请及 时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安徽省国有食品企业1987年末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核定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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