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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补充规定的函
财金函[2001]275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财金函[2001]275号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外国政府 贷款采购业务,增强选定采购公司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财政部财金[2000] 159号文印发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 我厅以财金[2001]25号文作了转发。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招标办法》的实 施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 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二、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项目批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 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拟定招投标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委名单、拟发标的采购公司名单(包括本省有代 理资格的采购公司)等,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确认。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签署的招投标计划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 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标书格式参照《招标办法》附 件一)。 五、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一律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财政部门根据项 目的不同类别,参加评审委员会:对一类项目和全省打捆的二类项目,省财政厅至少 有2人以上担任评委;对其他二类项目,应有省财政厅或受省财政厅委托的项目所在 地财政部门的代表担任评委;对三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邀请财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评委。 六、一类、二类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采购部分,一律按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5号)、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采 购业务代理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财购[2001]180号)的规定执行,向3家 以上(含3家)县级以上已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发出招标邀请书。国内 项目委托代理招标程序参照国际招标程序办理。 七、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选择,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 提交合格代理申请书并有代理资格的采购公司中择优选定。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委组 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省财政厅在收到有关 评标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批准。 九、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项目实施单位 或采购公司如有发生违规问题的,省财政厅负责查处或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查处。违规 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十、贷款国对招标和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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