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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缴预算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法[2001]977号
颁布时间:2001-10-09
2001年10月9日 财政法[2001]97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应缴 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完善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 费、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商标注册费、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经 纪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罚没收入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 取的罚款。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 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414号)、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0]12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经纪执业人员资 格考试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028号)等规定的 收费项目(见附表一)和现行收费标准,不得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擅 自提高收费标难。各项收费和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 专用票据。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缴预算收入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 管理,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账户。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按照规定 及时、足额交入国库。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由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汇缴省级财政,其中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由省工商 局统一上缴;罚没收入(不含辑私罚没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罚设收入解缴及经费供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 [1998]1275号)实行罚缴分离的管理办法。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 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 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413号)执行。 第五条 为便于省财政厅及时掌握全省工商系统应缴预算收入缴库进度,按规定及 时拨付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 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情况表》(表略) (二)当月缴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凭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按照收支平衡、核定范围的原则拨付 工商部门使用。省工商局应督促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理掌握收支进度,防 止应缴预算收入在年终集中缴库、集中开支。 第七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度综合财政预算 下达后20日内将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仍采取按 月报送的办法。经常性支出部分应列明分市拨款数额,专项支出部分应附项目论证和 详细的预算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用款项目或相关资料不齐的,省财政厅有权不 予拨付。 第八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开支范围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41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 第九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用于装备购置、房屋维修等项目支出的,除国家另有 规定的外,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并结合机构改革,限期分流 超编人员和清退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逐步减少并停止供给超编人员、临时人员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止和纠正违反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继续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压缩一般性支出,保 证重点需要。对经费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实行重点监督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收费项目及使用范围 收费项目 使 用 范 围 企业注册登记费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 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企业登记宣传教育费、干部轮训费、监督检查 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办公用房的租赁费。 5、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 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的费用等项开支。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 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 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因办 和业务需要购置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 的修建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 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 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 2、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 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3、办公用房的租赁和修缮费,因工作需要而购 置的少量的交通工具以及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 设施等费用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 1、专业设备购置费; 2、文书表册印制费; 3、仲裁审理办案费; 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 5、其他费用,如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 费等。 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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