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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发[2001]444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财发[2001]444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管理,保证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 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规定,现对加 强部门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为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单位。部门项目资金要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配套资金要及时、 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 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算,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二、项目管理。各级农发办要积极参与部门项目评估、筛选、申报工作。项目可 研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编 制扩初设计,由省农口部门会省农发办共同审批。各级农发办要积极配合农口部门对 部门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金拨付。在市、县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与省农发办签定项目资金拨借 款合同,项目资金拨付到市后,由市转拨到县。省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其主 管部门财务管理处室与省农发办签定资金拨借款合同,项目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省农发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与省 农口部门共同对己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各地要加强部门配合,密切协作, 努力把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做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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