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65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2002年6月26日 财预[2002]56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 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先征后退的所得税(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 在清理后保留的除外),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多缴税款及利息,均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 财政分别承担。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须经财 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 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三、本通知下发前2002年已办理退付的先征后退的所得税中,凡未经财政部 或专员办审批的,由各地国库将已退税款情况逐级汇总,并报送财政部或专员办。对 2002年1至6月退付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因其他原因对实际入库的 所得税数额进行调整的,经办国库在汇总上报上一级国库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部门。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地税局、工商局、电力公司关于全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有关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