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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字[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7-19
2002年7月19日 劳社字[2002]4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 执行。 一、适当提高企业工资指导线增长水平。2002年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 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增长13%;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职工 平均工资可增长18%。 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 整幅度约为10%,即各地分别在原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 三、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从2002年6月1日起,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按 月人均150元增加工资总额,并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尚未实行工效挂 钩的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上述意见分别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组织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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