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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 皖政[2003]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 求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特产税改 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税制。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 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减轻税负。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额,按照农业税政策、纳税人承 包经营的土地资源、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剔除过去平均摊派税额等不合理因素,公 开、公平、公正地核定,并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张榜公布,落 实到户,接受群众监督。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税负最高不得超过2002年 农业特产税的应征额。 (三)规范征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并采取“定时 间、定地点、定税额”的方式征收。 (四)促进发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因 生产经营者勤劳耕作、运用科技手段以及加大投入提高农业特产品产量、质量而增加 的收益,不得增加其税负,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 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的内容及计征办法 (一)对牲畜产品收购环节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对在非耕地 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 (二)凡在耕地(园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按照农业税计征办法,参照 当地同类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计税常产,依率计征农业税。 (三)对利用坡地、山场生产茶、桑、果等农业特产品的,利用滩涂、湖汊、塘 坝、水库等可养水面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以2002年度原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 上限,核定农业税计税收入,依率计征农业税。 (四)原木、原竹按其生产形式不同,采取不同征收办法。即对采伐原木、原竹 的企业、单位采取查账方式,按产品的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业税;对集体林区林农采 伐的原木、原竹,以当年批准的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门按照收购金额依率代扣代缴 农业税。 (五)将原对烟叶产品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由农业税征 收机关按收购单位收购金额的20%税率计征,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税率的确定 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除烟叶产品外,其他应税产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当地 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执行,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 过正税的20%。原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改征农业税后仍不征收农 业税附加。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税费 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民负担在 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确保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提高对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 政府领导下,抓紧测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农业税午征前将 改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和单位。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将测算情 况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 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各地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消化因政策调 整而造成的财力缺口,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政策调整影响财力较大、财政确 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尚未明确的事项,按《安徽省农业 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以前有关政策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和现行农业税政策为准。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政策,按国家的政策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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