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皖政[1997]66号
颁布时间:1997-12-24
1997年12月24日 皖政[1997]6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 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 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 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 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 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 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 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 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下一篇: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