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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第582号
颁布时间:1992-10-04
1992年10月4日 财农税字[1992]第582号 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 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 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 口镇”扩大为“黄山市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 汤口镇,风景旅游区”。即一类地区范围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 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 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二、将原二类地区范围缩小为“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 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其中“县级市的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我厅备案。 三、将原来的三、四类地区合并成三类,即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均为三类 地区。 四、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 按照当地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五、此修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政府皖政(198 7)70号文件制定的安微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标准和我厅财农字[1987]第 450号文件有关征税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 ┌─────────────────────────────────┐ │ 修 订 后 税 额 标 准 │ ├────┬───────────────┬────────────┤ │ │ │ 适用税额(元/亩) │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 │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 │ │ │ │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 │ │ │ 一 │和效区;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6,000│5,000 │ │ │市区和效区、风景旅游区、汤口 │ │ │ │ │镇;矿产开发区。 │ │ │ ├────┼───────────────┼─────┼──────┤ │ │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 │ │ │ 二 │建制镇;黄山市(指原太平县)除│4,500│3,500 │ │ │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建制镇。 │ │ │ ├────┼───────────────┼─────┼──────┤ │ 三 │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2,500│2,500 │ │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 │ ├────┼───────────────┼─────┼──────┤ │ 四 │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2,000│2,000 │ │ │级市)所属乡村。 │ │ │ ├────┼───────────────┴─────┴──────┤ │ │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 │ │ 说 │一类地区标准征收。 │ │ │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 │ │ 明 │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 │ │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统 │ │ │计年报所列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 │ │ (4)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 │ │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 续表 ┌─────────────────────────────────┐ │ 修 订 后 税 额 标 准 │ ├────┬───────────────┬────────────┤ │ │ │ 适用税额(元/亩) │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 │ │ │ │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 │ │ │ 一 │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6,000│5,000 │ │ │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 │ │ │ │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 │ │ │ │ │区;矿产开发区。 │ │ │ ├────┼───────────────┼─────┼──────┤ │ │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 │ │ │ 二 │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4,500│3,500 │ │ │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 │ │ │ │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 │ │ ├────┼───────────────┼─────┼──────┤ │ 三 │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2,500│2,500 │ │ │ │ │ │ ├────┼───────────────┴─────┴──────┤ │ │ (1)二、三、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 │ │ 说 │地区标准执行。 │ │ │ (2)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 │ │ 明 │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当年行政区域的税额 │ │ │标准执行。 │ │ │ (3)二类地区中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 │ │ │定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 │ │ (4)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 │ │ │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 │ (5)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 │ │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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