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6
1995年11月6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 定》(皖发〔1995〕10号)精神,为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现就中 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0%发给退 休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范围和对象 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范围限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 学、职业中学(含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幼儿 园。 上述学校中的下列人员可列入对象: 1.公办教师; 2.教龄已满30年(女满2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离教师岗位 从事学校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条件 凡属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政治思想和工作 表现较好的,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 三、教龄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审批权限和经费来源 增加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教委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在离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安徽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教龄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