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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给公安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发放救助金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3]115号
颁布时间:2003-12-12
2003年12月12日 浙公通字[2003]11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 为褒扬在公安工作中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抚慰和救助他们的家属,激励全省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公安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享受救 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按以下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救助金: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或追授为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发给35万元; (二)被追授为二级英雄模范或被省政府追授为人民卫士称号的,发给30万元; (三)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因公牺牲的,发给20万元。 同时符合两项(含)以是标准的,按其中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救助金按以下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三、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等级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救助 金由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报送省公安厅批准后, 由所在单位发放。救助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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