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土资发[2003]93号、94号、95号、96号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02号颁布时间:2003-12-09

     2003年12月9日 杭政办函[2003]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省发展计划 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 发[2003]93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4号),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 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5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6号),确定于2003年9月18日起试行建 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浙土资发[2003]93号文件由《浙江省工业建设项 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5个 规范文本组成。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上述8个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拓展我市用地发展空间,优化土地配置,减少占用耕 地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有力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 识对建设用地实施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 迫感。   二、加强协作,严格审批   实施控制指标,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各个职能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计 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类产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指标 用地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单位的建设规划和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根据土地审批时约定 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或建筑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实施。对未达到建设指标的用 地单位,按实际投资额核算土地面积;对实际面积超过核算的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 土地出让金。要求增资扩建的企业,如已使用的土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不到供地审 批时的约定指标,其再次供地时,按投资额扣除已使用土地利用不足的部分。   三、严格考核,严处违规   自发文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等 审批;对尚在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置审批以及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如不符合控制指标, 原则上要进行调整,达标后才准予建设。   从2004年1月1日起,控制指标执行工作将作为对各地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核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报 批等处理。   如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计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另发)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