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建设和购置高层住宅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8]90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杭政办发[199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鼓励开发建设高层住宅,引导居民的居住消费,吸引居民踊跃购置入住高层住 宅,建立我市良好的住宅产业结构,推动住宅建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 对建设和购置高层住宅采取若干鼓励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高层住宅建设成本。   1、高层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设计容积率对应的楼面地价(包括基准地价)折 减20%收取。   2、高层住宅的各项城建规费按现有标准打0.8系数收缴。     3、高层住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定税率征收后,由财政酌情补偿。   二、鼓励居民购置入住高层住宅。凡入住普通高层住宅的住户,按新建普通多层 住宅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其额度按杭价房〔1997〕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 的单位对入住高层住宅的职工可以发放物业管理补贴费。   三、放宽高层住宅在购房和房改时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针对高层住宅套内居室 面积少,实际得房率低的特点,对购房面积和房改面积按现有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放宽10 平方米。     四、保证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费到位。凡建设高层住宅的开发企业,应按杭政(1996) 24号文件规定交纳占建安造价2%的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有偿提供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 管理经营用房,无偿提供总建筑面积1‰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五、高层住宅配套设施用电按优惠价格收取,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与市电力局核 定。     六、在调整相关政策的同时,高层住宅选址必须严格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的要求。高层住宅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公建配套设施的同步实现。   七、本通知未及之处,按原有规定执行。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