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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沪杭甬高速公路余杭至宁波段自开通以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已成 为反映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但由于各种原因,沿线两侧的广告 设置比较杂乱,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和外观形象。为配合国家近期将对该段高 速公路的验收,规范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 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 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审批。   二、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 设置临时性广告牌的规划,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工商局、交通厅、公安厅等有关部 门制定。省交通厅负责提出广告牌设置的具体标准(包括位置、间距、高度、尺寸等); 省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广告设置是否影响交通 安全。   按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工商 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以外两侧2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控 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对高速 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外200米内的户外广告的审批。   五、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现有 户外广告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予以 拆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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