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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5]43号、沪价费[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8-19
2005年8月19日 沪财预[2005]43号 沪价费[2005]4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申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 545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收取学科专业点评估费和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费,执收主体 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收费对象为申请评估的单位。 二、学科专业点评估费分为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和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费。 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收费标准为每个点12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收费标 准为每个点1500元。 三、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费分为已有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和申请学位 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已有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9000 元,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15000元。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 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 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六、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 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咨询费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此外,在评估过程中 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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