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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7-29
2005年7月29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范 本市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本市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已 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 学费总额。学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 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 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 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 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质 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 二、收费管理 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 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 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退修课程的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 三、报批程序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制定具体学分制收(退)费方案。2005年前 (含2005年)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在8月20日前向市 教委提出方案;2006年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在每新学年的3月底前向市教 委提出方案,由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四、收费公示 学校应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 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五、各类公办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按财务隶属 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加强对学校收 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 事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 其他开支。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 七、本办法自2005学年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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