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5]38号
颁布时间:2005-08-04
2005年8月4日 沪价费[2005]38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 [2005]9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公用设备工程师等 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的精 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 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人员。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基础考试为二个科目),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 95元(专业考试为四个科目);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附样张),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 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 [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 级国库。其中:基础考试每人每科考务费30元上缴中央国库,专业考试每人每科考 务费50元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考试费除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 缴市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 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2005年报名工作开始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 应根据国家重核批的标准予以调整。 (3)
上一篇: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