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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辽政办发[1999]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是我省历年来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 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今年4月份,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1999 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 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7号)。目前,省级毕业生派遣工作已基本 结 束,大部分毕业生将回各市安排就业。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国办发〔1999〕50号),就毕业 生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毕业生 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 实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 精神,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 道,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氛围。根据社会需求,本着"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 优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吸纳和储备人 才。当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是 全省工作的头等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 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 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用人单位要把接收毕业生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 积极储备人才,主动承担毕业生接收安置任务。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 关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各类银行、保险公 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吸收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企事业单位应将增人指标主 要用于接收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内部机构改革和教师 聘任制度改革,安排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省直和国家机关驻辽宁单位应按省下达 的就业计划保证完成接收任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 加农村基层工作。这对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养农村基层干部,优化农村干部队伍 结构,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67号)规定,从今年开始,我省要连续3年选拔部分高校毕 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与各级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健 全服务体系,切实为毕业生解决户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为毕 业生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毕业生自 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毕业 生享受省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8〕2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 和部门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用人单位接收,各有关部门就 应予以放行,为毕业生就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五、鼓励专科以下毕业生继续深造,创造条件让不易就业专业的毕业生进行转岗 培训,延长择业期限。经本人申请,毕业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毕业生可以参加时间不超过 2年的继续深造和必要的职业培训。毕业生学习期间保留 派遣资格,档案和户粮关系由学校负责保管。对已到各地报到的毕业生,可以延长初 次就业的毕业生择业期限;对在择业期(2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各级计划部 门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调整计划,各级调配 部门凭调整计划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转迁手续。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积极筹建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毕业生就业 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 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 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需求信息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公开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将见习期未满的毕业生予以下岗。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 须自觉履行《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应在《报到证》签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指定单位报到。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 由,超过 3个月不报到的,国家不再负责安排其就业。 七、坚决制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切实减轻毕业生及其家庭的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列入就业计划 派遣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 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 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 规范就业管理,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主 要领导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 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在国家和省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 就业市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从明年开始向社会公布各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 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 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转变就业观念。要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 利益和个人发展、社会需要和个人志愿的关系,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 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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