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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辽政发[199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业经1999年7月19日辽宁省人 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公文的送审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 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项送审程序 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按规定程序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并在送批的文件上加盖红色“办公厅送批件”印章。 各市、各部门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除特殊 紧急情况外,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没有加盖“办公厅送批件”的公文,省政府领导 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呈报。 送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均由文电处负责传递,尽量避免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以免文件丢失。 二、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 志签发并在首页注明签发人。 三、省政府各部门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 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在将文稿送交省政府办公厅之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 协商、会签,并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和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省政府。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 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本部门的意见。有 特殊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的时间会签。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搞文件升格。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 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联合发文。其中须经省 政府同意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由办公厅文电处办理)后,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 政府同意”。 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省政府权限的按 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属省政府部门职权的,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 决。 六、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对省政府交办事项一般要在15天之内办结并向省政 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 因,通报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交办件和办理事项,要特事特办,按时报告办理 结果。 七、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 均须事先经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八、省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 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审核协调。 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经请示有关副省长同意后,由省政府 法制办作出审核报告,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提请常务会讨论。其中, 需提请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法规,省政府法制办须在省人大审议50天之前 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按照权限和分工审批公文。 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人代会或省 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或常务会通过后,由省长签发。 其他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重要的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并分管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 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 任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 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省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省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仍按原定程序和分工执行。 省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省政府令发 布的规章一律由辽宁日报、辽宁经济日报公布。 十、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要认真把好公文送审程序关。凡未经办公厅 (文电处) 审核的文稿不送省政府领导签发;未附《辽宁省人 民政府公文处理单》的公文不送 省政府领导批示。一般不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类下属单位径送省 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收到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呈报省政府但未经办公厅 (文电处)处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交省政府办公厅 (文电处)处理。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政策水平和处 理问题的能力,增强参谋意识和服务意识,尽职尽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严把公文送审程序关,努力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 需要制发的公文,在送省政府领导签发之前,办公厅应当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审 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送审程序等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均不得送省政府领导审签。对在审文稿文 电处要抓紧处理。一般文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完;内容复杂、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 协商的,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需要办理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省政府领导批示或先交 有关部门办理。转有关部门办理的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有关部门办理意见返 回后,省政府办公厅应提出综合拟办意见,再送省政府领导审批。文电处收到需办理 的文件后一般件应在半个工作日之内送批或转出。 送省政府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负责催办、查办, 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和转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政府领导批示,应当 及时了解、反馈执行和落实情况。 十二、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作为省政府公文处理的经办机构,凡是需要提请 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文电处负责办理并按程序上送。厅内其他各处室不得自行将 公文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完成领导直接交办事项除外)。 十三、需要规范送审程序的公文,系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或其他 单位以本机关的名义,加盖本机关的印章,请求省政府解决资金、机构、人员编制、 政策等问题以及各种需要省政府行文的文件、文稿。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各部门所办 信息刊物、督查专报及各类工作简报的上送及批示,不受本办法的约束。但上述载体 含有请示事项的应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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