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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辽政发[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辽政发[20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 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 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确定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 方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 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 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地 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 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 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筹集资金的管理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 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 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 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基金收入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 关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 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 险费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配套规章的制定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基金核算、收支 两条线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具体业务规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 七、有关工作要求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一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移交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将社会保 险登记、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基金征收计划、缴费工资总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政策等,尽快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是搞好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协商,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 职,又要相互支持,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是抓好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地 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使机关、企业和职工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 性,主动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 四是做好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要使征收人员尽快掌握社会保 险的基本政策,了解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熟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和方法, 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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