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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河干流防洪应急工程及石佛寺水库一期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10-10
2000年10月10日 辽政办发[2000]71号 沈阳、铁岭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辽河干流防洪应急工程及石佛寺水库一期工程是我省以防洪为主的大型水利工程 项目,该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对我省农业防灾减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将 发挥重要作用。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省政府决定辽河干流防洪 应急工程及石佛寺水库一期工程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税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在工程施工期间,免征基建工地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办公室、材料库、 汽车库房等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 2.缓征工程建设所用的砂、石料的矿产资源税、免征土料的矿产资源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的规定,免征经批准征用的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耕地,包括堤防及堤防保护地、 专项设施改建占地、移民新村建设用地及料场临时占地的耕地占用税; 4.免征工程管理和移民动迁后按原标准新购置房产计征的房产契税(超出原房产标 准的部分按现行税率计征契税); 5.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劳动就业企业,安置移民人数占企业人数的60%以上的,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流动人口管理费; 2.噪声粉尘费; 3.工程建设用砂、石、土料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管理费及砂石管理费(按规定 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4.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的移民的砂石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5.工程建设和管理及移民新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基础 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 6.工程管理和移民购买或以抵押贷款购买城镇住房计征的房产交易费; 7.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减免养路费及运输管理费 1.对工程建设中承包商所属自有运输车辆养路费的征缴,采取包缴办法。 2.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承包商所属施工专用推、 挖、装、振动设备免交运输管理费,所属自有运输车辆可部分减免运输管理费。 四、为便于工程管理,辽河干流防洪应急工程及石佛寺水库一期工程建成后,由 省水利厅统一管理。原辽河大堤及附属建筑物的固定资产产权,应转交辽河防洪工程 建设管理局,并在工程建设期间办理固定资产转交手续,由此发生的各种税费予以免 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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