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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通知(一)

辽教委办字[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2-08

     1995年2月8日 辽教委办字[1995]29号 各市教委、国税局、地税局、省内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4] 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校办企业的有效管理,落实对校办企业的各种优 惠政策,同时严肃税法,确保校办企业减免税款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不足,以达到支持 教育发展的目的,经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 年检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校办企业证书》的颁证制度 《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享受税收优惠及获得 资金支持的有效凭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教育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系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下同)核准后,发给《校办企业证书》: 1.由学校出资兴办,或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2.经营收入归学校和教育财务部门; 3.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或者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4.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 5.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申领《校办企业证书》需向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由企业主办单位出具要求申领证书的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4.企业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经费凭证(新办企业需有审批证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教育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各级教育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共同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对报 经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报市教育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由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核发《校办企业证书》。 二、建立健全《校办企业证书》年检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发出后,县(市、区)以上教育、税务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的校办企 业共同进行一次年检认证。经年检合格的校办企业,才能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减免 税优惠政策及资金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校办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 1.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3.收益分配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规定; 4.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有热爱教育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 6.接受教育、税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年检认证的范围和程序: 凡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办理年检认证。 下接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 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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