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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游泳适用税目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30号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宁地税发[2001]13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游泳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7月31日下发的宁地税(流)发[1998]194 号通知中关于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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