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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47号
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宁地税发[2001]14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印制管理,保证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现就我区地税系统发票印 制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印制企业推荐条件 (一)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发票印制需要;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承印任务; (四)有专门的发票承印制度,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地税机关发票印制管理想定。 二、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程序 发票印制企业以地区为单位推荐。银川、石嘴山和吴忠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方便管 理、适当集中的原则,根据发票印制数量和质量要求,在辖区内按规定的条件对申请 印制发票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审核,提出发票印制候选企业于十一月二十日前书面上报 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全区发票印制的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发票印制 企业进行复审,对符合印制发票条件的企业确定为发票承印单位,发文予以认定,并 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 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地税局负责本地区发票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发票 印制管理规定的发票印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对已被确定为发票印 制企业的单位,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发票印制条件的企业, 自治区地税局将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自治区地税局和三市地税局每两年对确定的发 票印制企业联合进行一次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发票准印证》,检验不合格 的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并收回《发票准印证》。 四、我区技术水平无法印制,需到外省印制的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同有关省税 务机关联系,由用票单位持区地税局相关手续,到外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 印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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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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