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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061号
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宁财(税)发[2001]06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 [20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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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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