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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46号
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宁地税发[2001]14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实施 半年来,一些地区在有关规定的掌握和执行上仍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工 作的正常开展。为便于理解和操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期限,其最后一日是双休日的,以双休日期满的次 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超过两日以上(含两日)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 的,按法定节假日天数顺延。 二、新《征管法》所涉及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重新明确之前,使用自 治区地税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统一格式;《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税务文 书的内容与新《征管法》有关条款相抵触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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