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4-06-12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并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
(一)
(二)
(三)试点纳税人于
(四)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二、自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三)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的试点纳税人,在陕国税发〔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通用机打普通发票领用事宜,并选择确认开票方式。
(四)使用地税网络在线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于
三、试点纳税人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的,继续使用原发票专用章,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制作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