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企〔2013〕41号颁布时间:2013-06-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1〕207号),现就2012年度我省装备制造业企业税收返还列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陕财办预〔2011〕207号文件确定的政策实施范围,对我省2012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进行了初步审核,确定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共43户(名单见附件1),现随文下发作为执行政策的依据。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发现列入名单企业有不符合列支返还条件的,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确认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政策内容
(一)各级财政将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附件1)2012年上缴入库(扣除退税后)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50%,即增值税的12.5%、企业所得税的20%,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增值税按照省与市县30:70的比例分别列支(省级列支3.75%,市县列支8.75%)、企业所得税按照省与市县50:50的比例分别列支(省级列支10%,市县列支10%)。
(二)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房产税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减除标准由20%调至30%,税率维持不变;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适用的土地等次维持不变,征收标准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2012年企业按原征收标准多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3年企业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抵扣。
三、返还列支程序
(一)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企业,于
(二)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将审核情况及2012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3)汇总后于
(三)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由省财政厅拨付;属于市县列支的,由市县负责拨付。国税、地税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审核,经办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逐笔确认企业上报的纳税、退税情况,核实扣除退税后的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额,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严格资金用途
对于财政列支拨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要按陕政办发〔2013〕1号和陕财办预〔2011〕207号文件要求,用于技术研发、改造和开拓市场促进产品销售。其中:用于技术改造和研发的作为国家投入,计入国有资本公积,用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计入当期损益。各相关单位应于
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税收列支返还工作是落实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推动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款专用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省财政厅王珺电话029-68936131
邮箱:lippp@sf.gov.cn
省工信厅丁涛电话029-87293068
邮箱:dingtaoliyi@163.com
附件:1.2012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装备制造企业名单(略)
2.2012年装备制造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
3.2012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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