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发〔2013〕60号颁布时间:2013-04-24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贸局)、“三区两基地”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3〕8号)文件(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现就《若干意见》中“支持大企业持续发展”的销售收入奖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和“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经认定为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销售收入奖励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1. 申报奖励企业的范围:工业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的2012年已正式纳入西安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奖励条件
①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且增速达到18%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增速在20%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收入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以上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西安地区所生产工业产品的销售收入“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
(二)申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在西安市辖区内,2012年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并已被西安市统计局核准,首次按新的统计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1. 申报奖励企业的范围:军工企业剥离、派生、有独立法人资质,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2012年已正式纳入西安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奖励条件:军工单位民品生产研发企业须经税务部门认定且民品生产研发缴纳的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能够单独统计的。奖励资金需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销售收入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2012年西安市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奖励申报表(附件1)
2.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附件3)
3.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附件4)
申报企业上报市上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申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西安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
2.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附件3)
3.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附件4)
申报企业上报市上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三)申报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新增所得税留成奖励报告、企业简介、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
2. 新增所得税留成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3. 上年度中介审计的决算报告。
4.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7),并附纳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8)。
6. 企业(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企业上报市上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销售收入奖励企业的审核程序:
1.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市统计局属地统计关系,到属地区县、开发区、基地的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 申报材料经以上单位审核无误后,向属地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3. 市统计局直接管理的直报单位,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直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4. 市工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进行审核。
(二)申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的企业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市统计局属地统计关系,到属地区县、开发区、基地的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
2.申报材料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身份经统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企业所得税收缴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所得税收缴机关对申请企业的2012年实际缴纳所得税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3.申报材料经以上单位审核无误后,向属地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由区县、开发区、基地的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4.市工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
(三)申报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的企业审核程序:
1. 申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上报。各区县、开发区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各区县、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一年度企业新增所得税留成资料进行审核。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
五、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申报销售收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奖励企业。
(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和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市财政局将市级留成部分的奖励资金拨付企业,相关区县财政局将区县留成部分拨付企业。
联系人:市工信委运行监测与安全处 陈 钢
负责申报销售收入奖励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电 话:86788960
市工信委装备工业处(军民结合推进处)韩一磊 负责申报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
电 话:86789109
市财政局企业处 何安
电 话:87279709
附件:1. 2012年西安市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奖励申报表
2. 2012年西安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3.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
4.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
5. 2012年西安市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奖励申报汇总表
6. 2012年西安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汇总表
7.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明细表
8. 2012年度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统计表
文件、申报表及汇总表下载网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http://www.xagx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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