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7]47号
颁布时间:2007-08-23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7]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7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教育基金会
2、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3、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4、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黄帝陵基金会
上一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