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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121号
颁布时间:2007-08-23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起征点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大对调整起征点政策精神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要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证起征点调整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三、提高起征点必然对组织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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