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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7]15号颁布时间:2007-03-0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省及省以下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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