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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所属地市分行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5]598号
颁布时间:2005-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由各地市分行统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函》(工银陕函[2005]23号),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商银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集中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5]137号)和《关于第二批财务集中改革分行业务投产的通知》(工银计财[2005]374号)规定,采用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即本、外币财务收支项目全部上收至各地市分行(二级分行)财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核算,其所辖各县区级支行不再具备财务收支项目的核算职能。
省工商银行已于12月1日在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和榆林十个二级分行成立财务核算中心,将各地市分行所属区县级支行的财务核算职能以及财务凭证保管全晨集中在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报表由各地市分行统一生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现确认省工商银行所属各县区级支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上划到各地市分行,由各地市分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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