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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5]318号颁布时间:2005-12-12


各基层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明确以下问题: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根据财损金额的大小,按照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可以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受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接受理;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受理或委托县(区)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负责受理审批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实行审批表制度,审批机关应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见附件1)的相关栏目中签署审批意见和金额。
  二、由各分(县)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确实需要延长受理时间的,需经所在局负责人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和延后,不得改变损失所属的纳税年度,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各分(县)局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做好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财产损失的台帐(见附件2)登记,以及受上级税务机关委托审核的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台帐登记工作。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登记表(台帐)将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要求按年度分类别详细登记,于年度终了后3个半月内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报表两种形式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上报的台帐,市局将视同备案资料予以保存。此项工作还将与年终量化考评相结合,应给予高度重视。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基层局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略) 
   2.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登记表(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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