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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116号颁布时间:2005-10-2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要正确区分企业正常性财产损失和非正常财产损失。对正常性财产损失由企业在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对非正常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税务机关主要就申报资料说明的财产损失情况与法定条件比较分析做出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决定。企业申报资料应真实、准确、及时、齐全。
  三、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企业将填写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及有关资料报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本级权限的财产损失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应告知申请企业向有权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要求。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不实行层层审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受理所属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省局受理;500万元以下非正常财产损失由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有关市以下审批权事项,由各市局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告知政策变化情况,明确时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9月1日前受理而尚未办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按本通知精神严格办理。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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