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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6]41号
颁布时间:2007-03-03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现就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应自2006年4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陕西省废旧物资销售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该发票由全省统一票样,各市局自行印制。
三、销售发票限于免税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销售非废旧物资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废旧物资,不得使用销售发票,由纳税人申请领购其他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未经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领购使用销售发票。
四、免税回收经营单位领购销售发票时,必须当场在销售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方能带回使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免税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一律凭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非免税回收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其他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税款的依据。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免税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取得的开票日期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销售方免税资质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销售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领新制度。
七、国税机关在发售销售发票之前,必须对免税回收经营单位原领购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缴,没有用完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既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从事其他货物经营业务的单位,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要重新进行核定。
八、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代开销售发票,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没有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但开具销售发票的;
(二)有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但销售发票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
(三)直接或者以委托、代理等虚假形式为他人代开销售发票的。
九、销售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或征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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