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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81号颁布时间:2006-06-23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地税部门应对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征、免手续,填写《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见附件2)。
  二、请各市继续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12号)要求做好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鉴于二手房税收政策已做了调整,112号文件的附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使用新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略)
   2、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略)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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