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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陕地税发[2005]37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水厂的净化地、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在开征范围内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 纳。   三、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和拥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 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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