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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房发[2005]109号
颁布时间:2005-06-10
2005年6月10日 市房发[2005]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 工作的意见
》(建办住房函[2005]2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 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稳 定西安市住房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现 将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从2005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交易过户时按房价款 的1.5%缴纳契税;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超过2年的,交易过户时免征营业税: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 每年公布一次。在该价格未公布以前,暂以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准。 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98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交易价格在 4290元/平方米(2980×1.44)以下,并满足其他两个条件的住房,可 享受优惠政策。非住房及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不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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