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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字[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市地税字[2000]6号 市地税二分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报复》(陕 地税函[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省局,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9]17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河机械制造厂等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 [1999]136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对黄河机械制造厂生产军品的用地及房屋部分,可比照财税字[1995]27 号文件执行,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与该单位情况相似的,也可参照此 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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