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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储西安物流中心、中储咸阳物资中心等六家企业向其总机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缴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319号
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陕国税函[1999]319号 西安市、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680号)规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 企业1999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如下: 中储西安物流中心128万元; 中储咸阳物资公司40万元; 中储达兴物贸公司15万元; 中储东兴物贸公司15万元; 中储西安六维物资配送中心40万元; 中储西安公司2万元。 以上管理费标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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