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1日 陕国税函[2000]0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
函[2000]186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就具体的操作管理做如下补充。
一、凭证的印制和出具。各类税务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出具由各地市国家税务
局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负责对发生售付汇行
为的企业审核、调查及出具税务凭证。
西安市范围内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权限,按
陕国税发
[1998]034号文件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执行。
二、缴库级次。外国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缴库级次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陕财预[1999]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
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
银行,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2、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
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
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3、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
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
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
释沟通工作。
4、要对发生售付汇行为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5月31日前将执行情况以书面
形式上报省局,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要对售付汇情况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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