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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地税二分局就《西安市肉联厂屠宰税征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市地税发[2000]128号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市地税发[2000]128号 西安市地税局第二分局:   你局关于屠宰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税局 《关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屠宰税的征收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财税发[1997]006号)的规定,无论专营或兼营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一律按头(只)数定额征收屠宰税,具体定额为:   1、生猪每头定额5元   2、羊每只定额1.5元;   3、牛和食用马、骡、驴、骆驼每头定额7元。   由市肉联厂自行收购屠宰牲畜的,应向你局交纳屠宰税,每头牲畜定额如上规定; 肉联厂为委托方代宰牲畜的,也应向你局代扣代交,按政策规定金额标准计算屠宰税, 以上屠宰税定额规定已从1996年11月1日起执和行,请你局继续按此文件办理。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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