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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0]063号 颁布时间:2000-03-14

     2000年3月14日 陕国税发[2000]06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问题的解释   1、《管理办法》中所称国产设备是指生产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中外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国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 任何设备及“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是指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独立计算盈亏、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资企业,不包括实行 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包税或变相包税的企业。   3、《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对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 市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对于企业在抵免期限内,若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其享受减免税的时间应 计算在抵免期限内;若企业在抵免期限内发生亏损,其亏损年度也应计算在抵免期限 内。   6、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其抵免基数为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企 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关于申报、审核程序   1、凡符合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由实 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申请报告。当地主管国 家税务局接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以文件形式逐级 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时间为接到主管国家税务局 上报的申请报告后20日内。   2、省国家税务局接到逐级上报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申请报告后,将按规定及时审核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家税 务局核准的文件及时下达企业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转发给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企业。   3、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核准后发生技术 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申请报告, 同时报送发生变化的具体项目、内容、投资概算的情况及有关资料,省国家税务局将 及时审核或上报,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家税务局核准的文件下达企业所在地地市 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家税务局核准的文件转发给企业 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企业。   三、关于审核权限   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国 家税务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主管国家税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对企业填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该表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将主要指标(见附表)(略)逐级单 独汇总,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一同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其申报、审核程序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均在陕西省境内的,其成员企业按规定 在向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只能申报收入或支出,无法单 独计算盈亏的,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其申报、审核程序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 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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