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8日 陕国税函[2000]06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清算工作扎实细致进行,特做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成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局长王怀宝任组长,
张先贵、尚志龙、刘志华、彭滨任副组长。
二、各地市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清算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检查小组,对本地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清算。省局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度,
适时派人进行抽查或协助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结合本通
知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各地退税主管部门除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6号和国税函
[2000]94号通知要求实施检查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1、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
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企业有无自行“免、抵”税款;征税机关是否根据省局审批意
见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应补缴税款是否已足额入库;
2、出口企业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口化物退(免)税方法的问题;
3、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是否及时办
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抵扣)了已退税款;
4、出口企业以“远期结汇证明”申报办理退税后,是否在规定核销期内办理了
核销手续;未按期收汇核销的,是否已追回退税款;
五、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应于2000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出口企业清算自
查报表和检查结果上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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