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1日 陕国税函[2000]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
径的通知》(国税所函[2000]12号)的有关规定,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
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新修改的税拟报表取消了原股份制企业表,增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表、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共三张表。此三张表的填列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数据仍填列在集体经济表中的金
融保险业栏次内。
请各地按要求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及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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