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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120号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陕国税函[2000]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 径的通知》(国税所函[2000]12号)的有关规定,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 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新修改的税拟报表取消了原股份制企业表,增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表、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共三张表。此三张表的填列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数据仍填列在集体经济表中的金 融保险业栏次内。   请各地按要求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表及软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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